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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意見 秘書處 - 最新公告 | 2026-05-15 | 人氣:31

壹、時間:115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貳、地點:本府陽明市政大樓 4-2 會議室
參、主席:蔣主任委員偉民(郭副主任委員代理)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伍、主席致詞: 陸、業務報告:
本市 115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作業已於 115 年 4 月 24 日辦
理完畢,國小教師申請市內介聘成功者計 183 人、幼兒園教師申請市內介聘成功者計 29 人。
其中,國小教師介聘成功者放棄介聘者共計 3 位,包含西屯區○○國小教師○○○放棄介聘至北區○○國小(附件 1,現場提供)、新社區○○國小教師○○○放棄介聘至北屯區○○國小(附件 2,現場提供)、梧棲區○○國小教師○○○放棄介聘至沙鹿區○○國小(附件 3,現場提供)。
柒、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本市西屯區○○國小教師○○○因故放棄介聘至本市北區○○國小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115 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七、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審查不予聘任或未報到教師仍留原校服務,其連帶單調循環內,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單調入該校該科最低介聘積分教師連帶返回原校服務;如係多角調動則依多角調循環連帶退回。但聘任未獲通過或未報到教師之原校若有缺額,應增開缺額,並經介聘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本案為三角調,連帶影響 2 名教師,相關調動狀況如下表:

三、 西屯區○○國小教師○○○放棄介聘,留原校服務,因原服務學校可增開缺額供教師○○○調入,爰各該介聘教師未受影響。
四、 本案擬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 14 點規定,函請西屯區○○國小管制○師 10 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他校,並督促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並報局備查。
決 議 :

案由二:有關本市新社區○○國小教師○○○因故放棄介聘至本市北屯區○○國小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本案雖為單調缺額無影響其他老師權益,惟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 14 點規定略以,達成介聘之教師,未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10 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二、 本案擬依前開規定,函請新社區○○國小管制○師 10 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他校,並督促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並報局備查。
決    議:

案由三:有關本市梧棲區○○國小教師○○○因故放棄介聘至本市沙鹿區○○國小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本案雖為單調缺額無影響其他老師權益,惟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第 14 點規定略以,達成介聘之教師,未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10 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二、 本案擬依前開規定,函請梧棲區○○國小管制○師 10 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他校,並督促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並報局備查。
決    議: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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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 QR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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