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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意見 秘書處 - 最新公告 | 2021-06-02 | 人氣:1589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研商會議議程 
壹、會議時間:110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貳、會議地點:陽明市政大樓 4-2 會議室線上視訊會議
參、主席:方副局長炳坤 紀錄:曾雅禎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業務報告:
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 108 年 6 月 5 日公布,依本法第 33條第 4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為建立本市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提供教師諮商輔導等服務,爰依該規定,本局於本(110)年 5 月 18 日下午 1 時 30 分與相關科室研訂「臺中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如附件一)。又為期慎重周延,爰召開本次研商會議,請針對本草案提出意見,俾利作為相關條文研訂之參考。
柒、討論事項:
案由: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本辦法草案條文,共計十一條,並請與會人員依條文及逐條說明進行逐條審查並提供意見,說明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及目的。(草案第三條)
(四)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委託方式及其作業規範。(草案第四條)
(五) 學校應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服務資訊,學校及教師申請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服務之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受託單位得與相關單位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草案第六條)
(七) 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服務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專業倫理規範及保密義務。(草案第七條)
(八)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應妥善保存、蒐集、處理及利用。(草案第八條)
(九) 主管機關及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服務,而為差別待遇。(草案第九條)。
(十) 對於推動教師接受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工作績效應納入年度考核參據。(草案第十條)
(十一)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二、 檢附本辦法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條文各一份(如附件一)。
決議: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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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7040000E_1100041080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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