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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意見 秘書處 - 最新公告 | 2020-04-16 | 人氣:2802

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研商會議 會議時間:109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會議地點:本府陽明市政大樓4樓4-1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楊局長振昇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第3項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另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為發掘本市校園危安潛因,有效杜絕校園霸凌及體罰事件肇生,故本局依上揭規定,擬訂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並廣邀各界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參、討論事項:

案由: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計11條,提請討論。

說明:本案之總說明、草案說明及條文全文如附件。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為發掘本市校園危安潛因,有效杜絕校園霸凌及體罰事件肇生,特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訂定「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訂定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檢舉人獎勵範圍。(第三條)

四、本辦法用詞之定義。(第四條)

五、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之檢舉人檢舉方式、基本資料、檢舉內容(人、事、時、地)及相關證據。(第五條)

六、本辦法核發獎勵金方式及請領需檢附相關資料。(第六條)

七、未符合發給獎勵金之要件。(第七條)

八、本辦法設置檢舉案件獎勵金審核委員會之工作事項及獎勵金經費來源。(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相關保密注意事項。(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相關人身安全保護事項。(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名稱

說明

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

本自治規則名稱。

規定

說明

一、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一條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十二點訂定之。

敘明訂定依據。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敘明訂定機關。

三、本辦法獎勵範圍為檢舉人檢舉臺中市轄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生霸凌及體罰之行為,且檢舉內容符合第四條所列之定義。

敘明檢舉人獎勵範圍。

四、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四)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一、敘明本辦法用詞定義。二、有關「霸凌」、「校園霸凌」及「學生」定義,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辦理。三、有關「教師」、「教育人員」及「體罰」定義,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辦理。

 

(五)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社團指導師、專任教練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六)體罰:指教師或教育人員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七)檢舉人:指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並向教育局提出檢舉之自然人,並與被行為人親屬關係三等親以外者。

 

五、檢舉人發現本市轄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生校園霸凌及體罰之行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檢舉,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行為事實、地點及時間。(三)被行為人之姓名、就讀學校、班級。(四)可佐證違反本法行為之照片、影片或其他證據資料。前項檢舉以言詞方式為之者,教育局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書面檢舉紀錄,經檢舉人確認記載無誤後,供其簽名。檢舉案件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教育局得命檢舉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檢舉。

敘明本辦法之檢舉人檢舉方式、基本資料、檢舉內容(人、事、時、地)及相關證據。

六、教育局核定獎勵金方式如下:(一)依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或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為體罰事件者,並經教育局獎勵金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每則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參仟元。(二)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金核發予最先檢舉人。(三)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依獎勵金額平均發給。(四)教育局應依前條所定獎勵金,通知檢舉人請領獎勵金。(五)檢舉人應填具請領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局請領獎勵金:1.檢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匯款帳戶資料。2.領據。3.其他教育局指定之文件。(六)教育局以匯款方式,將獎勵金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但應扣除法定扣繳稅款及匯款手續費用。

一、敘明本辦法核發獎勵金方式及請領需檢附相關資料。二、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略以,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同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十二點略以,教師有違反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懲處,或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七、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檢舉。(二)以電話檢舉而拒絕製作紀錄。(三)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四)依檢舉人所提檢舉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所查獲之事實與檢舉事證不符。(五)檢舉案件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為非屬霸凌或體罰事實者。(六)未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指定帳號以供核對及獎金核發。

敘明未符合發給獎勵金之要件。

八、教育局為辦理獎金核定事宜,應設置檢舉案件獎勵金審核委員會審核作業。前項檢舉案件獎勵金審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本辦法所需檢舉獎勵金,由教育局編列預算經費支應之。

敘明本辦法設置檢舉案件獎勵金審核委員會之工作事項及獎勵金經費來源。

九、針對檢舉人相關保密作為如下:(一)教育局及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或資料,應予保密。(二)檢舉人之檢舉書、紀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敘明本辦法之相關保密注意事項。

十、教育局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敘明本辦法之相關人身安全保護事項。

十一、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敘明本辦法施行日期。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逼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毀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備註:以上資料參照教育部105年5月20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

 

 

臺中市檢舉校園霸凌及體罰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一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本辦法獎勵範圍為檢舉人檢舉臺中市轄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生霸凌及體罰之行為,且檢舉內容符合第四條所列之定義。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第五條檢舉人發現本市轄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生校園霸凌及體罰之行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檢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行為事實、地點及時間。

三、被行為人之姓名、就讀學校、班級。

四、可佐證違反本法行為之照片、影片或其他證據資料。前項檢舉以言詞方式為之者,教育局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書面檢舉紀錄,經檢舉人確認記載無誤後,供其簽名。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教育局得命檢舉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提出檢舉。

第六條教育局核定獎勵金方式如下

一、依檢舉人提供之相關事證,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或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為體罰事件者,並經教育局獎勵金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每則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參仟元。

二、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僅獎勵金核發予最先檢舉人。

   三、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依獎勵金設平均發給。

四、教育局應依前條所定獎勵金,通知檢舉人請領獎勵金。五、檢舉人應填具請領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局請領獎勵金:1.檢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匯款帳戶資料。2.領據。3.其他教育局指定之文件。

六、教育局以匯款方式,將獎勵金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但應扣除法定扣繳稅款及匯款手續費用。

第七條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檢舉。

二、以電話檢舉而拒絕製作紀錄。

三、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

四、依檢舉人所提檢舉資料查無具體事實或所查獲之事實與檢舉事證不符。

五、檢舉案件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為非屬霸凌或體罰事實者。

六、未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指定帳號以供核對及獎金核發。

第八條教育局為辦理獎金核定事宜,應設置檢舉案件獎勵金審核委員會審核作業。前項檢舉案件獎勵金審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本辦法所需檢舉獎勵金,由教育局編列預算經費支應之。

第九條針對檢舉人相關保密作為如下:

一、教育局及其他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或資料,應予保密。

二、檢舉人之檢舉書、紀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條教育局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逼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毀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備註:以上資料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0日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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