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
壹、 時間: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3時
貳、 地點:本府陽明市政大樓4-2會議室
參、 主席:蔣主任委員偉民(劉委員佳鑫代理)
肆、 主席致詞:略
伍、 業務報告:本(114)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業已辦理完竣,114年6月25日完成分發237名正式國中教師,114年6月26日完成分發376名國小教師及81 名幼兒園正式教師。
陸、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應考人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於置放試場前後之背包中響起時之處理方式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據114學年度本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試場規則第9條規定,考試時,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二、 次依國家考試監場人員注意事項,應考人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於置放試場前後之背包中響起時,未隨身攜帶不扣分,請應考人本人將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關機後放入背包中。如無應考人承認背包為其所有,為維護試場秩序,可先將背包暫置於試場外走廊,或視情形將背包轉交巡場主任攜往卷務組代為保管,待行動電話停止響鈴後再放回試場內原位置或於考試結束後再由應考人領回。
三、 有關本甄選應考人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於置放試場前後之背包中響起時之處理方式,建議比照國家考試,如有應考人承認背包為其所有,請應考人本人關機後放入背包中;如無應考人承認背包為其所有,則由監場人員逕將背包暫置於試場外走廊,提請委員討論。
決 議:請業務單位蒐整全國性考試(如:國家考試、教師檢定考試、學測、會考等)有關「未隨身攜帶」是否予以扣分相關規定,並送115學年度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討論。
案由二:有關本市國中教師甄選遞補人員分發期程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據114學年度本局受託辦理本市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簡章,訂於114年6 月27日辦理遞補人員分發。
二、 本年度因其他縣市國中教師缺額增加,本局辦理遞補人員分發後,仍有許多考生因考上其他縣市而放棄於本市報到,導致本次甄選未能補足本市所需師資。
三、 有關國中遞補人員分發期程,115學年度本局擬延後至7月中旬辦理,提請委員討論。
決 議:考量國中分科特性,倘於遞補分發後尚有教師放棄分發致釋出缺額,建議由委員會授權教育局依總成績序聯繫遞補。相關修正方案仍應經115學年度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柒、 臨時動議:
一、 有關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建議倘應考人對於「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以下簡稱中策)」公告之正確答案尚有疑義,經本委員會認定應予送分,得跳脫中策給分標準逕予送分,並就進入複試資格受影響之應考人另辦理複試乙節,考量中策成員縣市均採一致性標準以符公平原則,且逕予送分亦將影響進入複試最低通過分數,致影響全體應考人權益,宜維持現行做法。
二、 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建議倘無法跳脫中策給分標準,請教育局評估脫離中策之可行性。
捌、 散會:下午3時30分。